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经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处核准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Jiangsu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
英文缩写:JCE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积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精神,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建筑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依据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本团体的组织基础。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团体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江苏”、“全省”、“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经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或批准,承接科技(机构)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及推荐、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职能,有序承接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拓宽参与公共科技服务渠道,积极参与竞争购买服务,设立与本团体专业领域相适应的科技类奖项。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会员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港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开展科技图书、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接受政府或单位会员委托,承接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制定社会团体标准和规范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三)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作多年,具有相当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建筑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五)凡高等学校土木建筑类专业学满一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学会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六)本团体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均应是本会会员;
(七)拥有一定数量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的,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在土木建筑业界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八)本团体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地方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团体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本团体遵循省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会员制定编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
(二)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三)理事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本团体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向省科协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进行选举,结果经省科协审批后按要求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5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